| 索 引 号 : | 012870556/2025-00134 | 发文机构 : | 运城市人民政府 |
| 体裁分类 : | 运政办发 | 发文字号 : | 运政办发〔2025〕21号 |
| 主题分类 : | 重要实事项目 | 主 题 词 : | 重要实事项目 |
| 成文日期 : | 2025年11月17日 | 发布日期 : | 2025年11月17日 |
| 标 题 : |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运城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运城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20年11月12日印发的《运城市较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运政办发〔2020〕47号)同时废止。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1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运城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健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提高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能力和应对管理水平,建立高效的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人民生命财产损失,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山西省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山西省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山西省气象预警信号发布标准及防御指南》《山西省暴雨预警信号标准及防御指南(2023年修订)》《运城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运城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的气象灾害的防范和应对。
根据灾害性天气致灾和应对处置工作特点,本预案将气象灾害分为暴雨、暴雪、干旱(指气象干旱)、强对流和大风(包括冰雹、雷暴大风和大风)、高温、低温(包括寒潮、霜冻和持续低温)、低能见度(包括大雾、霾和沙尘暴)等七类,实行分类应对。
因气象因素引发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衍生、次生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依据相关应急预案执行。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损失。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提升全民气象灾害防御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行政区内气象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对气象灾害防范和应急处置实施分级管理、属地负责。
预防为主、科学减灾。健全以气象灾害预警为先导的应急联动机制,强化灾前防御和风险防控,提升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处置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分类应对、联动处置。按灾种分类规定气象灾害应急措施,并与防汛抗旱等预案衔接,实现联动处置。各级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加强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共同做好气象灾害应对工作。
2 指挥体系
运城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体系由市、县两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组成。
运城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以下简称市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全市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负责全市暴雪和低温灾害的应急组织工作。对暴雨(洪涝)和干旱灾害,按照《运城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做好气象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和发布工作,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应急响应工作。对强对流和大风、高温、低能见度灾害,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做好气象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和发布工作,各部门完善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为先导的应急联动防御机制,根据不同等级预警信号,按照职责开展分级、分灾种应对。
2.1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指 挥 长:市政府联系气象工作的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协管副秘书长、市气象局局长、市农业农村局局长、市应急局局长、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局长、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山西物化院董事长、运城军分区战备建设处处长、武警运城支队支队长。
成 员: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局、运城公路分局、市水务局、市水文站、市农业农村局、市果业发展中心、市文旅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广播电视台、市能源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山西物化院、市气象局、中国联通运城市分公司、中国移动运城分公司、中国电信运城分公司、国网运城供电公司、运城金融监管分局、运城军分区、武警运城支队等单位分管负责人。根据气象灾害处置实际情况,指挥长可抽调市直有关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市指挥机构办公室设在市气象局,主任由市气象局局长兼任。市指挥机构及其办公室、成员单位的组成、职责见附件3。
2.2 县级应急指挥体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建立完善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工作机制,在本级党委、政府领导下和上级指挥机构指导下,负责本级行政区内气象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2.3 应急工作组
市指挥机构下设9个应急工作组:综合协调组、监测预警组、现场抢险组、医学救援组、安全保卫组、后勤保障组、调查监测组、新闻报道组、专家咨询组。各应急工作组组成及职责见附件4。
2.4 现场指挥部
根据气象灾害的发展态势和实际处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指挥机构指挥长担任,全面负责灾害现场应急指挥工作,组织制定并实施现场应急方案,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现场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副指挥长由市指挥机构副指挥长和灾害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担任,协助指挥长监督检查各项工作的落实,承办现场指挥部分配的工作任务。
3 风险防控
3.1 气象灾害风险隐患排查
市指挥机构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开展气象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掌握灾害风险隐患底数,建立气象灾害基础数据库,开展气象灾害风险评估与区划。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开展气象灾害风险评估与区划。
3.2 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制定
市级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气象灾害防御总体规划,开展各类气象灾害的风险普查和评估分析,提高防御气象灾害的能力。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结合气象灾害发生规律、特点、分布情况和风险评估结果,科学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3.3 气象灾害风险隐患整治
各成员单位和县级人民政府要深入开展气象灾害风险隐患的分析研判,做好行业领域和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检查,对排查出来的气象灾害风险隐患做好风险管控和隐患整治,加强气象防灾减灾基础能力建设。
3.4 制定气象灾害防御措施
各成员单位应当针对不同种类、不同级别的气象预警信息,建立不同级别的风险指标体系,制定本部门的防御措施,明确应急预案的启动标准,指导行业做好防范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参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中的防御指引,结合当地情况,制定防御具体措施,主动防范化解气象灾害风险。
4. 监测预警
4.1 监测预警
市气象局负责全市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警。监测预警组各成员单位负责气象灾害引发的其它灾害的监测和风险预警。根据需要,市指挥机构办公室以短信、传真、明传电报等方式向市级党委政府、各成员单位和灾害可能影响的地方政府发布气象灾害预警,市级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按轻重等级自低向高划分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四种。
4.2 信息报告
4.2.1 预报发布
预报有气象灾害或已监测到气象灾害并将持续的,市指挥机构办公室及时向市指挥机构报告,同时以短信、传真等方式向市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通报。各成员单位做好分类处置和应急响应工作。
监测预警组各成员单位启动部门内应急响应,加密监测气象灾害及其引发的其它灾害信息,并及时向市指挥机构办公室报告。
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核实上报灾害信息,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4.2.2 预警发布
气象预警信号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的原则,由气象部门负责制作并按气象预警级别(分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四个级别)发布,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或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市气象局负责全市气象预警信号发布、解除与传播的管理工作,各县(市、区)气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预警信号发布、解除与传播的管理工作。
4.3 分析研判
各成员单位应按照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工作机制,分析和梳理本部门、本行业、本领域分灾种气象灾害风险,明确分灾种气象灾害风险防控措施。预计有气象灾害影响或已经出现气象灾害时,要及时分析研判灾害风险,针对灾害风险指导做好防范应对工作。
市指挥机构办公室根据监测、预报、预警情况和各成员单位防范应对意见,及时组织会商,综合分析研判暴雪、低温灾害影响范围和程度,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并报市指挥机构。市指挥机构根据建议研究决定启动应急响应级别。
4.4 应急联动机制
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建立健全以气象灾害预警为先导的应急联动机制,监督、指导相关行业、领域开展气象灾害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属地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内以气象灾害预警为先导的应急联动机制,开展气象灾害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受气象灾害影响高的行业根据需求,建立基于气象阈值的风险预警指标,制定应对气象灾害处置措施。
5 预警传播和公众防御
5.1 预警传播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建设完善预警信息快速传输通道。市、县两级气象、应急、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水务、农业农村、文旅等部门应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及其他渠道及时向公众传播气象灾害及其衍生灾害预警或提醒信息。市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本行业内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再传播。
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基层组织收到气象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向本辖区公众广泛传播。
学校、医院、企业、矿区、车站、高速公路、旅游景点等管理单位应当利用电子显示装置、公众广播、警报器等设施,及时向公众传播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
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行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获取、传播机制,准确、及时、无偿向社会播发或者刊登实时预警信息。
5.2 公众、社会组织自救互救准备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各类媒体,向社会公众宣传预防和应对气象灾害相关知识,提高全社会的防灾减灾能力。
公民应加强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学习,关注气象灾害风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主动了解气象灾害情况,气象灾害影响期间,合理安排出行,储备必要的生活用品,采取相应的自救互救措施,配合政府和有关部门处置应急事件。
6 气象灾害应急响应
6.1 暴雪、低温应急响应
6.1.1 暴雪、低温应急机制
暴雪、低温灾害由市指挥机构组织应对,市指挥机构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组织指挥、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全市暴雪、低温防范应对和应急处置工作。
6.1.2 暴雪、低温应急事件分级
暴雪、低温应急事件按照影响范围和程度,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由低到高分为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四级(分级标准见附件2)。当达到或预计将达到事件分级启动标准时,根据气象部门建议,市指挥机构办公室组织会商研判后提出应急响应建议,由市指挥机构决定是否启动或调整应急响应。启动应急响应后,市指挥机构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分级采取相应的应急响应行动。
6.1.3 暴雪、低温灾害应急响应行动
6.1.3.1 Ⅳ级响应
Ⅳ级应急响应命令由副指挥长(市指挥机构办公室主任)签署启动。
市指挥机构办公室根据情况组织有关单位召开会商会议,提出应急防御工作意见,并告知灾害可能影响的县级人民政府及开发区。
各成员单位立即进入响应状态,按职责开展应急工作,有情况随时向市指挥机构办公室报告。
市指挥机构办公室收集、汇总气象灾害影响信息和应急处置情况并报告市指挥机构。
6.1.3.2 Ⅲ级响应
Ⅲ级应急响应命令由副指挥长(市政府协管副秘书长)签署启动。
副指挥长组织有关单位召开会商会议,提出应急防御工作意见,并告知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市指挥机构根据需要派出应急工作组赴灾害发生地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各成员单位立即进入响应状态,按职责开展应急工作,有情况随时向市指挥机构办公室报告。发现重大灾情,按照重大灾害报送时限规定,向市人民政府报送信息,同时报送市指挥机构办公室。
市指挥机构办公室收集、汇总气象灾害影响信息和应急处置情况,组织专家分析研判,提出应急处置建议,报经市指挥机构同意后,通知市指挥机构有关成员单位执行。
6.1.3.3 Ⅱ级响应
Ⅱ级应急响应命令由市指挥机构指挥长签署启动。
指挥长主持召开成员单位会商会议,确定防范重点、目标和对策建议,部署气象灾害防御抢险工作。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派出应急工作组,参与应急响应工作。必要时,请求上级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各成员单位立即进入响应状态,按职责开展应急工作,每日两次向市指挥机构办公室报告情况。发现重大灾情,按照重大灾害报送时限规定,向市人民政府报送信息,同时报送市指挥机构办公室。
市指挥机构办公室收集、汇总气象灾害影响信息和应急处置情况,组织专家分析研判,提出应急处置建议,报经市指挥机构同意后,通知市指挥机构有关成员单位执行。
6.1.3.4 Ⅰ级响应
Ⅰ级应急响应命令经市长同意后,由市指挥机构指挥长签署启动。
指挥长主持召开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会商会议,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批示精神,确定防范重点、目标和对策建议,部署气象灾害防御抢险工作。成立现场指挥部,派出应急工作组,在现场开展应急工作。动员各种社会力量开展防御救灾工作。请求上级部门给予技术和人力、物力支援。
各成员单位立即进入响应状态,按职责开展应急工作,每日两次向市指挥机构办公室报告情况。发现重大灾情,按照重大灾害报送时限规定,向市人民政府报送信息,同时报送市指挥机构办公室。
市指挥机构办公室收集、汇总气象灾害影响信息和应急处置情况,组织专家分析研判,提出应急处置建议,报告市指挥机构、市委、市政府和省气象局,并通知市指挥机构有关成员单位执行。
6.1.3.5 应急值守
启动应急响应后,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市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保证通信畅通,并及时向市指挥机构办公室报送相关信息。启动Ⅰ级和Ⅱ级应急响应后,各单位在24小时值班基础上实行领导干部带班。
市指挥机构办公室应急值班室设在市气象局。
6.1.3.6 现场处置
气象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启动Ⅱ级及以上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时,市指挥机构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协调现场处置工作,或派出工作组赴现场进行应急处置。
6.1.3.7 信息发布
市指挥机构办公室统一负责气象灾害信息对外发布。气象灾害信息的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收集分析舆情,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6.1.3.8 应急响应变更与终止
市指挥机构根据气象灾害的发展趋势和影响情况的变化,适时调整应急响应等级。
根据监测预报,经会商研判,气象灾害减弱或得到有效处置后,市指挥机构办公室提出解除应急响应建议,市指挥机构同意后,解除应急响应,并向成员单位发布。
市指挥机构办公室要指导做好后续工作,有关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善后工作。
6.2 暴雨(洪涝)、干旱灾害应急响应
暴雨预警分四级,自低到高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气象干旱预警分两级,自低到高分别以橙色、红色表示。当发布暴雨蓝色气象灾害预警时,组织开展加密会商;当发布暴雨黄色气象灾害预警时,组织提高预报预警和实况监测频次;当发布暴雨橙色及以上气象灾害预警时,开展面向市委、市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的叫应服务。按照《运城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暴雨(洪涝)、干旱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预警种类、级别和影响程度组织开展防范应对和应急响应工作。市气象局做好暴雨、干旱等气象灾害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并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送各类信息,开展递进式气象服务。
6.3 强对流和大风应急响应
雷暴大风、大风预警分四级,自低到高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冰雹预警分两级,自低到高分别以橙色、红色表示。当发布冰雹、雷暴大风、大风红色气象灾害预警时,视情开展向市委、市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的叫应服务。市气象局做好短时强降水、冰雹、雷暴大风和大风等气象灾害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指导县级气象部门做好雷电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并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各成员单位报送各类信息,开展递进式气象服务。各成员单位和县级人民政府根据不同种类气象灾害和不同预警级别建立相关灾害风险指标,以气象灾害预警为先导,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时组织灾害风险研判,按照“属地应对、即时响应”的原则,按职责即时开展本区域、本领域强对流和大风天气防范应对和应急响应工作。
6.4 高温应急响应
高温预警分三级,自低到高分别以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当发布高温红色气象灾害预警时,视情开展向市委、市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的叫应服务。市气象局做好高温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并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各成员单位报送各类信息,开展递进式气象服务。各成员单位和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高温预警级别建立相关风险指标,以气象灾害预警为先导,根据高温预警信息及时组织灾害风险研判,按照职责开展本区域、本领域高温天气防范应对和应急响应工作。
6.5 低能见度应急响应
沙尘(暴)预警分四级,自低到高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大雾、霾预警分三级,自低到高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当发布大雾、霾和沙尘(暴)红色气象灾害预警时,视情开展向市委、市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的叫应服务。市气象局做好大雾、霾和沙尘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并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各成员单位报送各类信息,开展递进式气象服务。各成员单位和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预警级别建立相关风险指标,以气象灾害预警为先导,根据预警信息及时组织灾害风险研判,按照职责即时开展本区域、本领域大雾、霾和沙尘天气防范应对和应急响应工作。大雾、霾和沙尘引起的道路、铁路、机场交通运输等事件,按照相关预案执行,由相关单位组织开展应急处置。
7 后期处置
7.1 善后处置
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有关单位指导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做好灾害救助和灾民安置、灾害现场清理等工作,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7.2 影响评估
气象灾害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或有关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及气象灾害的起因、性质、影响等问题进行调查,统计气象灾害影响范围和程度,核实气象灾害所造成的损失情况,分析气象灾害应对处置工作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灾害结束后,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有关应急指挥机构应将调查评估结果与应急工作情况报送上级人民政府。
7.3 应急总结
应急响应结束后,市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及灾害发生地应急指挥机构要及时对应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查找存在的不足、解决存在的问题、完善应急预案。
8 保障措施
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应对气象灾害应急的队伍、资金、物资、技术保障,做好交通、通信电力、医疗卫生、农业生产、基本生活等保障工作,确保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8.1 队伍保障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气象灾害事件影响程度,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加强军民共建,充分发挥军队、武警、预备役、民兵和消防救援队伍在处置气象灾害中的骨干作用。
8.2 资金保障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与气象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保障机制,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需要安排专项资金,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提供经费保障。对受气象灾害影响较大、财政困难的地区,由气象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请,争取上级有关部门给予支持。
8.3 物资保障
市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其防灾减灾部门应储备气象灾害抢险物资,并做好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
8.4 技术保障
气象部门应做好气象灾害应急技术储备,积极开展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应急处置和综合防灾减灾的技术研究,组织开展各类气象灾害的风险普查和评估分析,提高防御气象灾害的技术保障能力。
8.5 交通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应完善抢险救灾交通应急保障方案,确保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及时到位。公安部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做好灾区治安管理、救助和服务群众等工作。
8.6 通信电力保障
通信部门应为建立跨地区、跨部门气象灾害应急通信保障系统提供公用通信网支持,做好气象灾害发生地公用通信网应急保障工作,重点保障各级党委政府、指挥部和抢险救援现场的通信需要。
电力部门负责保障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工作的电力供应和电力安全,保证应急救援现场的供电需要。
气象部门要加强双回路电源和自备应急电源的建设,各气象监测站点要建立应急备用电源保障系统。
8.7 医疗卫生保障
卫健部门负责组织灾区受灾群众及有关人员的医疗救护、健康教育、心理援助和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对灾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施应急处置,预防控制传染病的传播、蔓延。
8.8 农业生产保障
农业农村部门做好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调运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农业救灾物资、生产资料的储备、调剂和调运工作。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其防灾减灾救灾部门应储备重大气象灾害抢险物资,并做好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的有关工作。
8.9 基本生活保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生活类救灾物资的仓储管理,并按采购计划和调拨指令,积极做好本级年度救灾物资的采购和调运工作,保障好受影响群众的基本生活。
8.10 宣传教育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和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灾避险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气象部门应根据本地气象灾害特点,不定期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和气象应急知识宣传。
9 监督管理
9.1 预案管理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9.2 演练培训
县级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应根据本地的气象灾害,定期分灾种组织开展气象灾害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演练结束后应进行总结评估。
各成员单位应对本单位应急工作人员进行应急技术、服务、管理等方面的培训,提高相关应急人员的素质。
9.3 奖励与责任追究
市指挥机构办公室或有关单位对在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或有关单位对因参与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对于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谎报或者瞒报灾情,或者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应急处置职责,或者阻碍、干扰灾情收集和救助工作,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要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
10 附则
10.1 名词术语
暴雪:是指雪花、冰晶、冰粒等固体降落到地面,且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10毫米的天气现象。
低温包括:①寒潮,是指来自高纬地区的寒冷空气向中纬地区侵袭,造成沿途地区大范围剧烈降温、大风和雨雪,且降温达到一定标准的天气现象。②霜冻,是指地面最低温度降到0℃或以下的天气现象。③持续低温,是指持续出现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较常年同期偏低5℃以上的低温天气。
暴雨:是指24小时内累积降雨量达50毫米的天气现象。
气象干旱:某时段内,由于蒸散量和降水量的收支不平衡,水分支出大于水分收入而造成地表水分短缺的现象。
强对流:是指发生突然、剧烈、破坏力大,常伴有雷暴大风、冰雹、短时强降雨等强烈对流性的天气现象。包括:①雷暴大风,是指平均风力大于等于6级、阵风大于等于7级且伴有雷暴的天气现象。②短时强降水,是指一小时降水量大于等于20毫米的降水天气现象。③冰雹,是指降落于地面的直径大于等于5毫米的固体降水天气现象。
大风:是指阵风风力大于17米/秒的天气现象。
高温:是指日最高气温大于或等于35℃。
低能见度包括:①沙尘暴,是指强风将地面大量尘沙吹起卷入空中,使空气特别浑浊,水平能见度低于1公里的天气现象。②大雾,是指地面层空气中悬浮的大量水滴或冰晶微粒的结合体使水平能见度小于1公里的天气现象。③霾,是指大量粒径为几微米以下的大气气溶胶粒子使水平能见度小于10km、空气普遍浑浊的天气现象。
10.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气象局组织修订并负责解释。
10.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0年11月12日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运城市较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运政办发〔2020〕47号)同时废止。
附件:1.运城市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程序示意图
2.运城市暴雪、低温灾害分级标准
3.运城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及成员单位职责
4.运城市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主办:运城市人民政府 承办: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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