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运城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修正草案)》的说明
——2025年12月16日在运城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
运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运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 郝秀军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主任会议委托,作关于《运城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修正草案)》的说明。
《运城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学校、医疗卫生机构、车站、机场、商场等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电梯应当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已对保险合同的订立作出具体规定,为保持与上位法的一致,删去此款。
以上说明,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