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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调整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2026/06/13 1.0w 阅读 122 点赞

  为进一步发挥民政兜底保障作用,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近日,市民政局联合市财政局印发《关于调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自2026年7月1日起,调整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

  城市低保方面,全市各县(市、区)城市低保标准每人每月统一提高25元。提标后,我市城市低保标准调整为:盐湖区750元/人/月,永济市、河津市、芮城县、新绛县、稷山县、夏县720元/人/月,临猗县、万荣县、闻喜县、绛县、平陆县、垣曲县700元/人/月。

  农村低保方面,永济市、河津市继续实行城乡低保标准统筹,标准与城市低保一致;其余县(市、区)农村低保标准每人每月提高10元。提标后,我市农村低保标准调整为:盐湖区586元/人/月,永济市、河津市720元/人/月,闻喜县581元/人/月,芮城县、临猗县、万荣县、新绛县、稷山县、夏县、绛县、平陆县、垣曲县576元/人/月。

  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分别按照城乡低保标准1.3倍和1.5倍确定。永济市、河津市城乡低保标准统筹后,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统筹后的1.3倍确定。

  提高城乡低保、特困供养标准后,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要求各县(市、区)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做好符合条件困难群众的发现认定工作,努力做到保障对象纳入到位、提标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进一步筑牢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底线,不断提升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霍虎成)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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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